不写等级的白酒能销售吗?

1、是的。国家标准,白酒分为一级、优级。2006年以前的企业标准有级别之分,2006之后企业标准不写级别。若是该酒水执行的是国家标准,确实存在问题。企业标准要看酒水是哪一年生产的。

2、白瓶无标的洒不能卖,无商标白酒销售通常不构成违法行为,因为我国并没有对酒类商品强制性要求必须要注册商标。没有商标出售的白酒造成饮用人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当事人就构成了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3、因为酒这个东西很严格,国家有很多标准,如浓香型白酒必须达到GB10781。QS只是符合食品生产的标准,没有具体的香型标准,所以不能上市。而且通过这些标识,消费者能很好的区分好酒和差酒,还有知道香型。

4、一般来说,只要你的不是假酒,喝不死人,就不会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最多就是违法。但是事实上,农村市场上,自家酿的酒进行销售的,也不会有标签,也没人处罚。这是很普遍的事情。

5、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规定的白酒瓶上不可或缺的基本信息酒名、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产品标准号与质量等级、产品香型、产品度数等。

6、算生产行为。酒厂对无标签的瓶装白酒进行了加工和包装,使其成为一种具有商标的产品,并将其投放市场进行销售,属于生产行为的范围。

白酒标签通用标准

1、固态法白酒白酒不得使用专供专用名词的国家标准是GB/T10781 2:固液法白酒白酒不得使用专供专用名词的国家标准是GB/T20822 3:液态法白酒的国家标准是GB/T20821 不同香型的白酒国家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哦。

2、GB\T20822-2077是固液结合法白酒的执行标准,也就是说由一部分粮食酒加一部分酒精酒组成白酒不得使用专供专用名词;GB\T20821-2007是纯酒精酒的执行标准,有此标准的说明完全是由酒精勾兑而成。

3、白酒纯粮酒执行标准是GBT10781。粮食酒的编号通常只标注香型,比如酱香型白酒的标准号是:GB/T26760,浓香型白酒的标准号是GB/T10781。

4、GB\T20821-2007是纯酒精酒的执行标准,有此标准的说明完全是由酒精勾兑而成。GB/T10781标准代表固态法浓香型白酒标准。其中,GB是国家标准的首拼,T是推荐标准,10781是标准号,.1是文件号。

5、固态法白酒的执行标准:GB/T10781(浓香型)、GB/T 10782(清香型)、GB/T 26760(酱香型),指纯粮酿造的酒。固液结合法白酒的执行标准:GB/T20822,白酒中一部分为酒精酒,一部分为粮食酒。

6、白酒产品标准号代表如下:GB/T10781标准代表固态法浓香型白酒标准。其中,GB是国家标准的首拼,T是推荐标准,10781是标准号,.1是文件号。

白酒标签标识必须标注的内容

1、因为商标是产品的标志之一,如果没有商标,消费者就无法识别产品是否合法、正规,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因此,建议在销售过程中,将商标贴在瓶子上,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2、规定:液态法白酒标签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香精,不得标注粮食;固液法白酒中必须有30%的固态法白酒,标签只标注粮食是不行的,也要标注食用酒精、香精。

3、具体标示内容:酒的名称、配料清单、酒精度、制造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储藏说明、净含量、产品标准号(执行标准)、质量等级、警示语、生产许可证QS编号、已经有香型的需要标示香型,大致就这些。

4、按现有白酒标准规定,商标标识应该注明该产品的酒精含量的,未标注酒精度数,属于标示缺陷。《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 1明确要求:凡是饮料酒,均应表示酒精度。

5、啤酒必须标注品牌、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生产公司名和地址、实际产地(至少到地级市)、生产日期、保质期、QS许可标识和许可号码、执行标准号、质量等级、安全饮酒提示语 。进口啤酒还需标注原产国 。

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等字样,这一规定可以避免哪些问题?

《意见》中指出白酒不得使用专供专用名词,生产年份酒白酒不得使用专供专用名词的企业应建立年份酒质量安全标准,年份酒标签应如实标注所使用各种基酒的真实年份和比例;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

专家也不建议消费者去买这些特供和专供的酒。对于消费者来讲,消费者普遍认为特供和专供的酒比较稀有,所以会把这种酒当成送礼和饮用的第一选择。然而事实上,这些所谓的特供和专供的酒只不过是在卖一个包装而已。

白酒标签不得出现特供和专供的字样。这是关于白酒行业的规范标准的调整,在此之后,任何白酒企业的商品不得再出现所谓的特供和专供的字样。

不得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调色调香调味。 白酒标签通用标准。 白酒标签通用标准1 名称的要求 不准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